2024年09月02日
第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不收费劳动等于义务帮工?(以案释法)

□通讯员 王俊贤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么,不收费的劳动是否应认定为义务帮工?为何当事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呢?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听从被告窦某的调度,驾驶挖掘机在工地平整道路时,致使工地木工李某掉入深约3米的基坑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某提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法院判决木工班组的雇主王某补偿受害人李某20余万元。雇主王某又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侵权人程某以70%的责任为限,偿还王某垫付的费用18.2万余元。

程某认为自己无责,又把案涉工程发包方某房地产公司、承包方某建筑工程公司、工地工作人员窦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的赔偿款18.2万元。程某认为,自己系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雇佣的员工,同时在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工地上作业,又应被告窦某的要求为三被告进行了无偿帮工,因此三被告应是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庭审中,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愈演愈烈。经审理,承办法官归纳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是原告程某平整道路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帮工行为。

法院判决

原告程某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有《土方开挖合同》,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程某是分包关系,虽然案涉事故发生时,因作业时间较短没有计费,但程某的行为依然属于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故不应认定为无偿帮工行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已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不是事故发生时的施工主体,其工作人员窦某对程某的施工调度没有重大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义务帮工具有自愿性、临时性、无偿性和劳务性等特点,其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内涵接近而又有所区别。

本案中,原告程某虽然听从窦某的调度进行施工,但该行为仍然属于分包合同中的施工行为,不宜认定为义务帮工行为。③2

2024-09-02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249690.html 1 不收费劳动等于义务帮工?(以案释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