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丁旭
“我的房子我做主,我想开窗户就开窗户,我有采光权”“可你的窗户侵犯了我的隐私权”……窗户该怎么留?如何平衡采光权和隐私权?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宋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将二楼房屋东墙窗户更换为可透光但不可透视、固定式(不可打开)窗户。判决后,张某立即对窗户进行了整改。
基本案情
张某和周某是多年邻居,周某家在张某家东面。张某在10年前修建房屋时,在二楼房屋的东墙上留了一扇窗户便于采光。该窗户距离地面2米,窗膜材质为磨砂膜,左右推拉可打开,打开后可看到周某家的院落。两家因窗户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周某将张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宋河人民法庭,要求张某封堵窗户。
张某辩称,留窗是正常的采光需求,且窗户距离地面2米,使用的是不透明磨砂膜,不存在侵犯周某隐私的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其二楼房屋东墙留窗的行为系处分自身财产权的行为,关于其采光的权益亦应受到保护,但该窗户存在侵害原告周某隐私权的可能。被告应将其二楼房屋东墙的窗户更换为可透光但不可透视、固定式(不可打开)窗户。判决后,被告张某立即履行判决,将窗户进行了整改。
法官说法
住宅具有私密空间性质,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本案被告二楼房屋东墙窗户存在侵害原告隐私权的可能,但被告为了采光需要而留窗并无不当。基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原则,判决被告整改窗户既保护了原告的隐私权,也尊重了被告的采光权,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利益平衡的裁判理念,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倡导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