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位士栋
如今,不少人都喜欢饲养宠物,如果饲养的宠物伤及他人,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损害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王某带着一岁半的儿子乐乐(化名)在小区玩耍,乐乐被小区门口商店员工刘某放在店门口的兔子吸引,并在喂食兔子的过程中被咬伤手指,后乐乐因注射狂犬疫苗等花去医疗费1018元。王某和刘某因赔偿数额产生分歧,王某作为乐乐的法定代理人,将刘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101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乐乐作为一名幼儿,对动物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其监护人王某应当恪尽监管职责,保护乐乐不受侵害。王某在乐乐喂食兔子时,应当意识到该行为的危险性并加以阻止,但王某并未对乐乐的行为进行阻止,导致乐乐被兔子咬伤。王某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谨慎看护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60%)。刘某将其饲养的兔子装进笼子放置在店外,疏于管理致乐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0%)。法院遂判决刘某支付乐乐医疗费407.2元(1018元×40%)。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有些宠物虽然很可爱,但是不妥善看管,它们就会变成“移动的危险源”。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宠物饲养人、宠物管理人:饲养有责,妥善看管,切莫伤人。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挑逗、喂食他人饲养的宠物,对未成年人的挑逗、喂食行为应及时加以劝阻,避免发生危险。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