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雷永翠
夫妻离婚时,经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中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约定分期支付。那么,当付款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履行期限加速到期,要求一次性给付全部经济补偿金?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介绍
庄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于2023年8月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儿由女方张某抚养,男方庄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且享有探视权。
协议还约定,庄某自愿补偿张某经济补偿金20万元,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自2023年开始履行,分5期支付完毕。后庄某以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为由,未及时履行给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现张某起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庄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0万元或提供与补偿金价值相当的担保。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至起诉之日,庄某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庄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分期付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张某不应要求一次性支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庄某一次性履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且经济补偿金与协议中的其他条款是各自独立的条款,协议中并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以其他条款的履行为前提条件的。故张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未实际违约,但已表示其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合同义务。此时,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限届满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将会极大损害守约方利益。因此,民法典赋予守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