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来义 丁畅 文/图
本报讯 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洪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赔偿款项。该案的成功调解,在依法维护伤者权利的同时,还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抗情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悉,2023年11月20日6时许,原告王某驾驶人力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沈丘县洪山乡胡老庄村一处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翟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翟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王某与翟某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将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翟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洪山人民法庭法官王辉受理该案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辉耐心地与王某进行沟通,了解王某的伤情,听取王某的诉求。同时,王辉也对翟某进行了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王某受伤严重、花费较大,翟某愿意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0万元,并当庭履行,该案圆满解决。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