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
第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二手车被原车主拖走,购车款能否要回?

□通讯员 李丹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以及大众购车观念的转变,二手车交易市场日渐火热,但潜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份,金某通过杜某购买一辆本田牌二手车,双方签订购车协议并约定:此车过不了户,带车牌终身使用,车款106000元;保证此车非盗抢得来、无抵押记录,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退还全部车款。购车协议签订后,金某向杜某转款104800元,杜某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付金某。2023年7月15日,该车辆被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人齐某拖走,金某将杜某、齐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请求解除购车协议,并要求杜某返还购车款,齐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杜某将案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付金某时,金某已知晓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系他人,且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中载明“此车过不了户”,属于“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涉案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情形,金某已知晓双方交易存在潜在风险。依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杜某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金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当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应由金某自行承担。

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为齐某,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取得齐某的授权来处分案涉车辆,事后齐某对金某与杜某之间的交易行为未予追认。杜某在明知自己无权处分案涉车辆的情况下与金某签订购车协议,并转让该车的使用权,该购车协议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金某应将案涉车辆返还杜某,杜某向金某返还购车款。金某与杜某均存在过错,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金某使用案涉车辆超过2年,已获取使用该车带来的收益,收益部分在杜某返还购车款时应予酌情扣除。法院综合考量金某与杜某存在的过错程度及车辆实际使用情况、车辆折旧等因素,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杜某应将案涉车辆实际交易价款104800元的60%,即62880元返还金某。

金某与齐某不存在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齐某作为案涉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车辆,将案涉车辆拖走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金某要求齐某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杜某向金某返还购车款62880元,同时判决驳回金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买卖合同一般情形,如果购买人明知车辆可能存在权利瑕疵风险(如被抵押、无法过户等),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该车,应当自担风险。如果出卖人构成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无权处分,购买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认定合同无效。③2

2024-11-25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260517.html 1 二手车被原车主拖走,购车款能否要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