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
第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郸城县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

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通讯员 吕南

本报讯  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单某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单某涛、邢某银(已判刑)、郝某新(已判刑)为谋取利益,从长葛市、尉氏县等地装运废铝灰,在郸城县钱店镇邢庄北地银河湾家庭农场进行倾倒处置,转运废铝灰100车次,共计3200吨,单某涛非法获利23500元。

2022年9月,单某涛伙同朱某发(已判刑)多次在西华县大王庄乡霍坡行政村南坑塘倾倒、填埋废铝灰52车次,约1700吨,单某涛非法获利2600元。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单某涛提起公诉。

郸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单某涛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单某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生效。③2

2024-12-16 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262439.html 1 郸城县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