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位士栋
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从近年审理的案件中,精选两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旨在通过裁判指引,帮助消费者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一:蒋某诉某茶叶店、某茶业专业合作社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9日,蒋某在网上某茶叶店购买了5饼白茶,付款929.1元。某茶叶店在涉案白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9月13日,生产者为某茶业专业合作社。然而,该合作社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0年11月4日。某茶叶店于2023年5月5日发货。蒋某收到货后,联系生产茶叶的某茶业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称蒋某在网上购买的此款白茶为假冒产品。因协商未果,蒋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本案中某茶业专业合作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0年11月4日,而涉案白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9月13日。某茶业专业合作社否认涉案产品系其生产,且某茶叶店未向法庭提交有关委托销售手续,涉案白茶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因此,蒋某要求某茶叶店退还货款929.1元,并赔偿929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白茶系某茶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其要求该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茶叶店向蒋某支付10220.1元,即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案例二:刘某、王某诉胡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王某经营干果生意,2023年12月3日,两人与新疆某干果批发部签订合同书,约定采购该批发部的干果。2023年12月14日,刘某为运输货物进行参保,合同约定总保险金额80万元,适用条款及险别为国内水路、陆路货运综合险。绝对免赔条款规定,保单涉及新疆、青海两地运输的免赔额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2023年12月17日,驾驶员胡某驾驶运输车辆行驶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中石油公路路段时,车辆驾驶室工作台冒烟起火,发生自燃,导致车上装载干果受损,造成损失共计59.5008万元。刘某、王某遂将驾驶员胡某、胡某车辆挂靠的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货款损失59.500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对运输货物进行参保,运输途中因火灾造成货物损失,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形,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绝对免赔条款明显减轻保险人的义务系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没有通过加粗加黑字体等方式告知相对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货物损失。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王某全部货物损失59.50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