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1日
第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散伙后出具欠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通讯员 张国庆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吕某将何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称何某于2024年9月20日向其借款46900元,并约定2024年9月24日还款,但至今未还,诉请何某偿还借款。

庭审中,何某辩称:他与吕某等3人合伙经营KTV,前期投资由吕某垫付,后因经营理念不和散伙。2024年9月20日结算后,他应向吕某支付46900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2024年9月24日偿还。出具欠条后,店铺应归他所有,但后来吕某将店铺转让,转让费应冲抵欠款,他不应该再向吕某偿还46900元。

吕某称:店铺转让费定金是2024年9月18日收到的,在2024年9月20日结算时何某既已知晓店铺转让一事,何某所说不属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是合伙关系,但结算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应当视为双方解除合伙关系的清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何某辩称出具欠条后店铺归其所有,但欠条并未载明店铺归属事项,后续沟通亦未涉及店铺权属问题,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何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店铺权属作出约定,故对何某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遂判决何某向吕某支付欠款469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是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可直接根据该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虽然何某辩称双方实际为合伙关系,但是吕某提供的欠条能证明双方之前虽是合伙关系,但散伙时已经结算,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结算的款项已转化为借款,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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