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申建立 文/图
本报讯 4月16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大连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被告秦某当庭向原告赵某支付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秦某父亲(已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秦某父亲生前购买其沙子拖欠货款3万元。秦某父亲去世后,赵某多次联系秦某,要求秦某清偿债务。由于双方对债务金额及偿还方式存在争议,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大连人民法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但原告、被告因情绪对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实质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一方面向秦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另一方面向赵某说明秦某家庭经济现状,秦某父亲的遗产仅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且尚未实际分割。经过多轮沟通,赵某同意将债务金额降至2万元,秦某亦承诺当庭履行。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赵某与秦某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秦某当庭向赵某交付2万元,纠纷一次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