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检察院多措并举开展“未检”工作

来源:新周口客户端 2018-02-08 09:46

帮教少年重返校园

“谢谢阿姨!我知道自己错了,我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家人,也对不起爸爸妈妈爷爷奶奶,我以后一定重新做人。”李明(化名)低着头坐在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的办公室里,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李明的爷爷坐在一边也老泪纵横。

刚满16岁的李明因为一起故意伤害案被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社会调查中了解到李明刚刚考上大专,是一名在校学生,并且在这次故意伤害案中所起作用很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在案发后又积极和被害人家人达成谅解,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有了这个处理结果,李明终于可以重新回归日思夜想的校园。目前,李明正处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每月都定期跟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阿姨联系,谈谈自己近期的思想和生活。

据了解,2017年,全市和李明一样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共有23人,这些孩子因为年少无知误入歧途,经过检察机关的帮教得以重新回归到家庭、学校和社会,重新走上了人生的正轨。一年来,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67件435人,其中共对21案23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多措并举开展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以下简称未检处)自2016年8月成立以来就采取多项举措,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努力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发案率。首先是明确制度设计。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有其特殊的程序,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部分特别程序的规定较为模糊,在实践操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的诉讼权益,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于2017年2月草拟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社会调查方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多方座谈讨论,最终于2017年3月21日与市公安局、司法局联合会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与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会签后,通过下发基层院贯彻执行,确保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也更便于多方联动共同促进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其次是打造专业化的“未检”队伍。案件质量是“未检”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在每一个案件中贯彻好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实现“办好一个案,挽救一个人”,才能真正体现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价值,为此,市院未检处多次集中全市“未检”干警举行培训学习班,从法律法规、实体程序到业务系统上机操作等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培训,促进全市“未检”案件的办理水平和办理质量稳步提升。并且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培训老师进行集中培训,还组织大家统一报名参加了2017年5月的全国心理咨询师考试,经过专业的学习培训,全市“未检”干警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人数达到了85%以上,壮大了全市心理咨询的专业队伍,更利于在办案中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人格矫正,减少犯罪对他们的不良心理影响。

再次是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2017年,市检察院未检处联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淮阳县共青团、法制日报社等单位共同在淮阳县实验中学举行了“法治进校园”大型宣讲活动;联合市检察院宣教处等部门共同举行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开放日”活动,深入川汇区纺织路小学进行法律宣讲,不仅摆放展板,还邀请了6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共进行“法治进校园”活动105次,受教育人数达10万余人,发放10万余册宣传手册及法律书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大大降低了在校学生的犯罪率。

"未检"荣誉“遍地开花”

付出就会有收获。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戚发政同志被评为全市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市检察院未检处干警被评为全省“法治进校园”活动优秀宣讲员,所制作的课件被评为全省“法治进校园”活动优秀课件。在市院未检处的指导下,各个基层院的“未检”工作也遍地开花,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为主体成立的“女检察官特别护未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先进集体,因为“未检”工作的突出表现,2017年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单位”,同时,扶沟县检察院未检科作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命名的十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创新示范点”之一,成为其他地市“未检”部门学习的榜样。

除此之外,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都于2017年被表彰为周口市青年文明号。一个个荣誉的取得是全市“未检人”的汗水和诚心浇筑而成,为了帮助迷途的羔羊重新走上正道,为了抚平被伤害的孩子心灵的创痕,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全体“未检”干警会不断努力,帮助这些折翼天使重新飞上蓝天,健康成长。

相关链接: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针对未成年人设计的特别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特殊制度。这一制度旨在缩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期限,防止未成年人在监区内的二次污染,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的影响,从而利于他们更好地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推荐阅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