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检察官感化失足少年受称赞

来源:中华龙都网 2018-03-15 09:06

本报讯 (记者牛勇威 通讯员 胡洪涛 郑亮)近日,两名即将开学的大学生王某、李某来到太康县检察院,向该院未检部门的检察官表示感谢,并汇报了他们在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3月的一个星期日,太康县某高中放假一天,高三学生王某、李某到网吧放松自己。二人在网上口无遮拦,开始了口水战,并互通了姓名、班级。王某认为对方先辱骂了自己,扬言要在晚自习前对李某进行报复。当天晚上7时许,王某买来钢管,在李某入班学习时对李某进行殴打至轻伤。后学校老师报警,将王某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后,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在审查逮捕期间,经检察机关、学校领导等多方努力,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对王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太康县检察院未检部门两名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深入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家庭,对其家庭情况、教育情况、犯罪原因等进行了调查,得知其在家听话、孝顺,在校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学习成绩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属偶犯。犯罪后,王某不敢面对家人、面对同学朋友、面对生活,丧失了重返校园、重归社会的信心。按照太康县检察院制定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规定,办案检察官在询问、讯问、回访等环节,对王某采取沟通、抚慰、训诫、感召等方法,充分履行帮教职责。通过帮教、心理疏导,王某走出了犯罪的阴影。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其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属于临时起意犯罪,且几个月后即将参加高考,一旦判刑入狱,不仅不利于对其进行挽救教育,还有可能在服刑期间,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不良影响。在征询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意见后,为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使其远离犯罪重新回归社会,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王某接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向检察官保证,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次机会。”王某说。2017年高考,王某、李某都考出了理想的成绩,考上了理想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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