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法院:豆某某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 最高刑期25年

来源:新周口客户端 2019-01-04 17:36

周口日报·新周口客户端记者陈永团 姬慧洋 通讯员 杜鑫

“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宣判……”近日,在沈丘县法院威严庄重的第一审判庭,随着审判长徐公威敲响法槌,对以豆某某为首的29人涉黑团伙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一审认定该犯罪集团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寻衅滋事罪等十项罪名,判处组织者、领导者豆某某有期徒刑25年,其他28名涉黑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县扫黑办、公安局部分干警、新闻媒体、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豆某某笼络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河南省沈丘县肆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从2009年至2011年,跟随豆某某或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了攫取钱财、称霸一方,插手纠纷,为害一方,开始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11年从恶势力发展成为以豆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某、杜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郑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盗窃、诈骗、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沈丘县县城及周边造成严重的影响。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豆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寻衅滋事罪,犯盗窃罪,犯诈骗罪,犯强迫交易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强奸罪,犯妨害公务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罪团伙其他28名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三年零六个月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该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沈丘县法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与决心,壮大了专项斗争的声势,打击和震慑了地方黑恶势力犯罪,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保障了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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