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服务拒交物业费 法官耐心释法案件终执结

来源:周口日报 2019-06-27 08:54

本报讯 (记者 姬慧洋 通讯员 马庆伟 王婉婉)近日,川汇区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0月,周口某物业公司与涉案小区业委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依约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黄某等6人作为小区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以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2018年10月,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6人诉至法院,要求6被告缴纳拖欠的物业费。经过法院审理,6被告败诉,法院判决6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判决生效后,6被告未按期履行,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中,6被告辩解道,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小区内经常有垃圾堆放,其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房屋外墙及楼顶漏水等问题未解决,因此拒缴物业费。执行法官表示,物业服务内容具有多样性、物业服务过程具有持续性,物业服务标准具有不可计量性等特点,不能以某项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而拒缴服务费。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卫生清洁、绿化养护服务上确实存在质量问题,6被告是可以进行抗辩的,但是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而不能仅仅依据自己的陈述。一般而言,开发商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保期是终身的,对房屋外墙及楼顶的防水质保期是5年。如在质保期内主体结构开裂、外墙或楼顶出现漏水,不存在业主自身或其他业主装修过程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开发商是责任主体。因此,被告应当就此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物业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仅有协助维修义务。

针对被告反映的问题,承办法官约谈了物业公司,经过约谈,物业公司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整改意见,解决被告的实际问题,看到此情况,6被告也主动缴纳了所欠物业费,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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