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检察院:首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来源:周口晚报 2019-12-03 10:22

□记者 姬慧洋

本报讯 “被告人陈某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7900元。”11月28日,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陈某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系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从杜某手中购买的杨树79株。经淮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技术调查小组计算,被砍伐的79株杨树活立木材积为40.6689立方米,造成区域净化空气功能减弱,区域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涵养水源功能丧失,对稳定局地小气候具有不良影响。

本案被告人及当地一些群众认为,砍些树木算不得什么大事,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多大损害。办案人员深知生态环境问题事关系民生之根本,为了打击此类犯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承担应当负有的民事责任。为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值,淮阳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办案人员向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了广泛咨询,大量征求该领域专家意见,并多次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请示汇报。在搜集整理了大量资料和证据的基础上,由淮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7900元的损害修复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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