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涉黑犯罪 如今后悔莫及

来源:周口晚报 2020-06-11 09:27

□记者 田孝臣 通讯员 李金光

本报讯 6月4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在周口市看守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木(化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张木在法庭上认罪认罚,对自己当年的涉黑犯罪行为后悔不已。

公诉机关指控:穆某(已判刑)等团伙已于2018年12月28日被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张木明知穆某团伙是以从事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还听从该组织成员的安排,多次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2013年10月1日14时许,于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张木等人在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搬口办事处一工地将褚某义、褚某永打伤。经鉴定,褚某义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4年12月25日13时许,于某带领被告人张木等人对马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事后,穆某出面调解此事,马某及其家人因惧怕穆某的势力被迫接受和解。2016年2月6日,于某因不满李某楠等人到其家中要工钱,对李某楠进行殴打,并安排被告人张木等人赶到现场,对李某楠等人进行辱骂。报警后,于某以其母亲被打伤为由,强行索取李某楠等人1万元,并对1.2万元工钱不再归还。2004年7月26日,刘某(已判刑)以其姨家与被害人杨某涛发生过纠纷为由,通过李某阳(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张木等人,携带钢刀、木棍等来到杨某涛家中,将杨某、李某洋二人打伤,并将杨某涛家的摩托车、家具砸坏。经鉴定,杨某、李某洋二人的伤情均为轻伤。

法庭上,被告人张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对自己当年的涉黑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并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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