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内“生产”一次性医用防护服 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来源:周口晚报 2020-11-17 08:31

□记者 彭慧

本报讯 为了牟取暴利,谢某某等人在无资质、无厂房、无固定工作人员情况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章、伪造公司印章,购买无资质厂家生产的普通防护服,并将其“偷梁换柱”变成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出售。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某等11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据介绍,2020年春节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疫用品供不应求。被告人谢某某是“周口伟豪帅雅职业服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其无厂房、无固定工人、无生产二类医疗器械的资质。为了谋利,谢某某指使“某图文印务”老板任某某,从网上搜索二类医疗器械经销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将他人的备案凭证和注册证用电脑软件修改为“周口伟豪帅雅职业服装有限公司”,用电脑软件制作“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章。因经销一次性医用防护服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谢某某安排任某某私刻检验公司的公章加盖到伪造的检验报告上。

谢某某在任某某的打印社制作了大量产品合格证、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说明书,又在浙江找厂家定制了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纸塑包装袋,在合格证、说明书和包装袋上直接打印上“东方丝路医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证编码和生产许可证标号。在销售过程中,谢某某又指使任某某私刻东方丝路医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伪造了经销授权书,过程中谢某某分两次付给任某某人民币15000元。

与此同时,谢某某从浙江、湖北等地的无资质厂家购进普通防护服,在项城市租赁简陋民房,让自己的妻子解某组织黄某某等多名女工人,将原包装拆掉,更换为“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包装,再放进伪造的产品合格证、一次性医用防护服说明书等,用封口机封口后装箱,通过微信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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