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纠纷多年 法官用心审结

来源:周口日报 2021-09-02 08:07

记者 彭慧

“回想起我的诉讼历程,周口中院以朱新章为代表的人民法官的司法精神和工作作风,使我的敬意油然而生!”近日,周口中院朱新章法官收到这样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字里行间充满了对法官公正判决的肯定和感谢,以及对周口中院的信赖和赞许。

2002年5月12日,牛某和李某合伙购买赵村供销社破产清算组包括涉案门面房在内的房屋,并签订买卖合同支付20万元购买款,在原有涉案房的基础上添附形成现状。上诉人牛某林与被上诉人牛某系姐弟关系,2011年11月12 日,牛某和牛某林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年一租。2012 年以后,牛某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2020年1月1日之后,牛某林没有再支付房租。现牛某要求牛某林支付剩余房租并归还房屋。上诉人牛某林却称,2004年牛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卖给牛某林,后来牛某林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改建。2009年其父亲去世后,牛某认为当时房屋卖亏了,逼迫牛某林为其签订租赁合同,转而又把牛某林诉至法庭要求归还房屋。

两人各执一词,面对这种情况,朱新章法官为查明真相,不拘泥于现有材料,多次深入鹿邑农村现场查勘、座谈,了解案情。最终查明真相,(2020)豫1628行初6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牛某林持有的房权证鹿房字第004087号房屋所有权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6 行终 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鹿邑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两份判决书同时确认牛某与涉案争议房屋具有利害关系。牛某林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牛某租金,现牛某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解除牛某与牛某林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二、牛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牛某房租10000元;三、牛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返还牛某的两间门面房。

至此,该案圆满审结。当事人牛某对法官办案的严谨和认真深表肯定,专门手写了一封感谢信送到法院。“感谢朱新章及各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为群众提供了热情、公正、高效的服务,也感谢贵院培养了朱新章法官这样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优秀法官!”

一封感谢信,不仅是对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作风的肯定,更是对法官真心为群众办实事的褒扬。周口中院也将不断践行爱民服务措施,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切实提升人民法院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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