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月红)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帮助因金融危机而受 “伤寒”的企业和个人渡过难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出台了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大幅下调的政策。政策规定,今年困难企业可按市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标准,缴费费率不变。
据了解,该政策出台以前,市直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政策出台后,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可按市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标准,缴费费率不变,仍然是8%,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2008年度市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063元,以1063元的60%作为缴费基数标准,可减轻困难企业参保负担。”政策还规定,对于欠费续保的困难企业免收滞纳金。
另据了解,这次降低缴费基数自本月起开始执行,2010年5月31日截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周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正常运行企业,其缴费基数标准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