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普淑娟 通讯员 周玉国)6月6日,时值“三夏”大忙时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剑克、武国旗冒着炎热驱车来到离市100多公里的鹿邑县城郊乡翟庄行政村,将河南鹿邑银龙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供水公司)支付的38000元经济补偿款及办案法官购买的食品和学习用品送到村民罗某家中。
2007年6月8日,银龙供水公司职工翟胜云用架子车推着妻子罗某和儿子沿311国道行走时,被梁某驾驶的摩托车追尾相撞,翟胜云当场死亡。经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肇事者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由梁某一次性赔偿翟胜云及亲属各项经济费用70000元。后银龙供水公司与罗某因遗属待遇问题发生纠纷。罗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劳动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补偿裁决书。银龙供水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当地法院作出由原告银龙供水公司每月支付死者翟胜云亲属6500元抚恤金及翟之父及其4个儿女(均为未成年人)每月150元生活补助费(直至年满18周岁)的判决。银龙供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发现翟胜云之父之4个儿女未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原审判决却判令其享有相应权利,属程序违法,依照民诉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应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在对银龙供水公司宣讲有关规定前提下,最终达成由银龙供水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翟某直系亲属38000元的补偿调解协议。
时值“三夏”大忙,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困当事人诉累及诉讼成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求承办法官在执行到补偿款时,第一时间内将款送到罗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