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社会民生
 
 
 
2009年6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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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从此有法可依
垃圾处理费滞纳金日加收3%。

  本报讯 (记者 窦娜)今后,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这是记者昨日从市环卫处获悉的。随着《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进入法治管理阶段。 

  为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和改善、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从6月15日开始施行的《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故意、恶意不申报生活垃圾产量和种类及不缴纳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进行处罚。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收集、运输专业单位,运输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或餐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只有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才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办法》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其中,开发商要负责设置新建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未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但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要先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许可证。

  “《办法》的施行,使我们的征收工作有了更加有力的依据。”市环卫处副主任任霞介绍,《办法》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它是我省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颁布的第一个专业性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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