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历时两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谷某赔偿原告李振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9163.36元;被告扶沟县城郊卫生院曹中安、曹全辉、杨志伟经法院主持调解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89912.18元,并已履行完毕。
2007年1月29日,当时还是在校大学生的李振华因患双下肢静脉曲张,于当天上午到扶沟县城郊卫生院外科进行治疗,由曹中安(外科负责人)对原告进行接诊。因需要做静脉曲张手术,曹中安及曹全辉(该科室工作人员)邀请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谷某到城郊卫生院对李振华实施手术。当天下午,在未对李振华进行术前检查的情况下,谷某、曹全辉、杨志伟(该外科工作人员)即对李振华进行手术。由曹全辉负责手术麻醉,谷某实施手术,杨志伟担任助手。谷某缝合手术创口后即离去,未进行术后观察,也未对李振华、曹中安、曹全辉、杨志伟作术后医嘱。因术前未准备医用绷带,术后以非医用绷带替代医用绷带作加压包扎,由曹中安、曹全辉对李振华进行术后护理和诊治。术后第二天,李振华左小腿出现肿胀、疼痛,其立即告知曹中安、曹全辉,但二人直到手术后第四天才打开加压包扎绷带进行左小腿切开减压,此时,李振华的病情已发生恶化。后来李振华又转至郑州、北京等三家医院进行治疗均未能治愈。经北京积水潭医院最终诊断,确诊为左小腿肌肉大部分坏死、伤口感染、腓总神经、胫神经损伤(双)。2007年3月27日,李振华在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了左小腿截肢、扩创植皮、左足取皮术。为此,李振华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并且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153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谷某对原告所做的手术虽然基本符合操作规范,但其作为手术实施者,未严格按照规程使原告使用医用绷带,且术后未对相关人员作医嘱,也未进行术后观察、诊治,对于原告因手术而伤残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赔偿责任,遂依法对被告谷某作出上述判决。
(张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