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8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周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河南省华林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集团)及四子公司破产清算。为维护企业破产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特发出以下公告:
一、华林集团及四子公司业务销售人员,凡手中持有华林集团及四子公司对外债权债务等材料,应将所持有关合同、欠条、对账凭证及所代收华林集团及四子公司销售款等返还华林集团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
二、原参与华林集团及四子公司清收小组的人员,应将所持有已清收款项及相关债权证明材料等一并交与破产管理人。
三、华林集团相关销售及清收债务的人员,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清收货款上交破产管理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第1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以上人员如逾期违反上述交付义务,将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华林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09年6月26日
管理人地址:周口市华林大酒店22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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