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窦娜)打折是商家经常使用的促销手段,然而“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成为众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投诉的热点。近日,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发布消费警示指出,这种声明属无效,打折、降价及促销商品的商家同样应承担“三包”义务。
6月25日,市民金女士在市区一家商店购买了一个打折皮包,回到家后,发现皮包一处有开裂。第二天,她拿着皮包和票据要求商家更换,但是商家以票据上注明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说只能予以修理。金女士认为,皮包出现开裂是质量问题,修理后无法恢复原状,商家理应更换。无奈之下,金女士拨打12315投诉。
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商家,打折商品也属于“正品”范畴,只是经营者为了促销,在价格上给予消费者优惠,并不说明该商品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瑕疵或缺陷。同时,对商品打折出售是商家自愿采取的促销手段,故不能降低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最后,商家给金女士调换了一个新皮包。
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说,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无论是打折商品,还是降价及促销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该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