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近日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由于工作关系,前两年,我经常参加交警部门整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专项行动。在交警的执法行动中,那些面对酒精检测仪洋相百出的醉酒司机,让人觉得滑稽的同时,更让人庆幸这些司机在路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否则后果还真是不堪设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依照《刑法》的规定,只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司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那些醉驾者,只要他们还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就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酒后驾车者往往心存侥幸,总会觉得酒后上路不会遇上交警;而且,即便酒后驾车被查,在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司机受到的也不过是行政处罚。这些都不会使司机对酒后驾车产生发自内心的真正的“怕”。
由此可见,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很有必要,这能更加有效地震慑和预防酒后驾车。很显然,包括醉驾者在内的酒后驾车者或能一次、两次侥幸不出交通事故,谁能保证他们永远都有这样的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