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窦娜)时下以“消费卡”、“会员卡”、“优惠卡”、“套餐”等方式招揽客户,在酒店、健身、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行业中颇为流行。这种先付款后服务的约定消费本是双赢的好事,但由于某些商家的不正当操作,使消费者不得不面对一定的风险。
2009年12月,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梅女士的投诉电话称,2009年4月她在市区某商场办理了一张美容消费卡,办卡时约定年消费为48次,但她第三次去消费时,该美容店已从商场消失。由于梅女士办卡时把钱交给了商场,所以她把商场视作索赔对象。经过多次协商,该商场才愿意以购物券的形式退还给梅女士。梅女士称,还有多名女士办卡时把钱直接交给了美容店。据调查,该美容店经销商来自湖北省,收到钱后即玩起了失踪,消费者索赔无望,只好向商场索赔,目前事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鉴于此事,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提醒消费者,约定消费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对长期或高额回报保持警惕,服务期限越长,回报数额越高,往往风险越大;二是注重商家信誉,对规模较小、经营和管理状况不佳,开业时间较短或未能证明其合法资格的商家推出的约定服务要慎重选择;三是掌握约定消费的期限、价格、质量、管理等条款的文字凭证,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四是一旦选择了某一种约定服务,应按照约定条款及时消费。
线索提供: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