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周口市造纸厂的申请,受理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川民破字第09号民事裁定,宣告周口市造纸厂破产清算,于2004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审查了破产管理人的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作出裁定予以确认。现该厂已关闭,债务人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以(2003)川民破字第09—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