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宋馨)为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10月底前,未完成锅炉整治的单位必须整治达标,否则由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实施强制拆除。这是记者从8月30日下午召开的周口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会上获悉的。
根据市政府2008年印发的《周口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08年3月份以来,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了以城区煤烟型和油烟型污染专项整治为重点的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采取拉网普查、逐家逐户上门宣传动员、现场督察、多部门联合执法等一系列整治措施,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据了解,2009年底,我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30天,高于省定目标35天。
据了解,此次整治主要围绕实施城市清洁能源工程,深入开展城区煤烟型和油烟型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整治中,凡发现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并给予最高限罚款;凡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或偷烧散煤、橡胶、塑料等废旧物品等不合格燃料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不合格燃料,按照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处以罚款;对发现有两次以上违规使用不合格燃料,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由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执法,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拆除。10月底前,未完成锅炉整治的单位必须整治达标,否则由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实施强制拆除,并由市政府根据整治小组提供名单,通知供电部门采取断电措施予以停业整顿,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