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车辆税收管理,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实行公安、税务联合办公,对车辆税收实行“税检同步”的征收管理办法。就此问题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华刚同志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为什么要对车辆税收实行“税检同步”的征收管理办法?
答: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市机动车辆及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迅速,车辆税收具有较大的增收潜力。但由于车辆税收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税收管理手段,导致我市的车辆税收增幅与车辆及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增幅不符,车辆税收流失明显。为了从源泉上控制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09】67号)等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对车辆税收实行“税检同步”的管理办法。即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年检等手续前,先查验完税情况,对未缴纳车船税或者从事交通运输业未缴纳相关税收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手续。实行这个办法,即可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问:什么是车辆税收?其征收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车辆税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车船税。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纳税义务人。车船税的涉及面较宽,基本涉及到所有机动车辆(船)。2007年以来,车船税在管理上实行税费(保)同时缴纳的办法,由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每年1月至3月,纳税人应当向车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二是营运车辆税收。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缴纳车船税外,还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收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次月15日前到车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问: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时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机动车辆年检时,应首先在公安交警机动车检测地的税收稽查征收窗口申请查验完税情况,然后再进行年检;对未缴纳车船税或者从事交通运输业未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公安交警机动车检测地税收稽查征收窗口负责征收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缴纳税款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船的相关手续。
问:以前未申报缴纳车辆税收的应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答:经市政府同意,对2010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到车辆税收征收稽查窗口补缴车船税。对从事交通运输业未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到车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补缴税款;未缴纳的由公安交警车辆检测地的税收稽查征收窗口补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问:对不缴或者少缴应纳车辆税收的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偷税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否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答:实行这一办法的目的是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方便纳税人纳税。这种征管办法只是车辆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堵漏措施,不会增加纳税人税负。纳税人对纳税事宜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向地税机关咨询(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