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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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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刘哲
就《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周口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刘哲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如何评价《条例》出台对规范和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意义?

  答:截止2009年底,我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2.12万公里,占全省农村公路的近十分之一,其中:农村公路等级公路里程达到13923公里。全市所有行政村、60%的自然村实现了通油(水泥、砖铺)路。作为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将有力地促进我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的全面、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七条,分别从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公路管理和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村公路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问:怎样合理编制农村公路规划?

  答: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不同等级农村公路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问: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

  问:怎样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

  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问:《条例》规定如何进行农村公路养护?

  答: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问:《条例》在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同时,《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省辖市人民政府除拨付的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外,应当列支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其中省本级不低于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省辖市不低于市本级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问:针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缺口大、管理里程长、超限车辆多、养护难度大等问题,《条例》中有哪些具体的改进措施?

  答:一是针对农村公路责任主体多重性的问题,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是管护责任主体;二是针对农村公路设计标准低的问题,规定了村道的建设不得低于省定标准,要有规划按图纸开建;三是针对建设质量差的问题,规定了农村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出现问题,承建方要承担责任;四是针对超限超载车辆绕行农村公路多的问题,规定了村委会可在村道上设置限高等设施;五是针对资金缺口大、养护不到位的问题,规定了拍卖农村公路冠名权可筹集养护资金,个人可承包养护乡道和村道,村道建设应当免除行政性收费;六是针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难度大,随意占道的问题,规定了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集市贸易、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行为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问: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问: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问:农村公路的建筑控制区是如何管理的?

  答: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五十米、村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向外二十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问: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是如何规定的?

  答: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治理,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中执法站点的设立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和乡道上设置超限车辆检测站(点)。

  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

  问:损害村道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三)未经同意或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五)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因拆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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