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10年11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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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本月实施
商家霸王条款将有“办法”约束

  本报讯 (记者 赵金)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11月13日起,“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商品”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工商部门可对商家进行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商品”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今后,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行为时,处罚有了统一标准和依据。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办法的出台,结束了对于“霸王”格式条款合同处罚无统一标准和依据的“真空”期。《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中指出,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数额,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该《办法》正式生效后,我市工商部门将对相关行业开展格式合同专项检查,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类似条款,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

  线索提供:杜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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