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豫P30968车辆于2006年3月10日转让于何卫华,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为何卫华,而不是郸城县交通局,因此该车辆交通肇事及任何的经济纠纷与我单位无关系。车主何卫华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特此声明
郸城县交通客运总站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