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通报
●4月9日凌晨4点,项城市盐业局接群众举报:辖区丁集路口一辆运盐车载有大批私盐。接到举报后,项城市盐业局盐政执法人员迅速赶到案发地点,并在周口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叶有强的带领下,与川汇区盐业局盐政执法人员一起对案发地点进行依法检查,在丁集路口一停车场院内当场查获一辆载有大批私盐的大货车。据查,这批私盐约有40吨。项城市盐业局依法扣押了该运盐车及所载物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3月23日、31日,太康县盐业局根据举报分别查获湖北云梦精工盐26吨、大袋外文字母精工盐27吨。4月20日将正在卸盐的车辆一举查获,据车主刘某交待:该车是20日在郑州铁路军备仓库装的车,共装25吨湖北精工盐,只有货运协议,没有准运证和货运单。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4月25日夜,郸城县盐业局盐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县城西关有一车工业盐准备在屠宰商户袁某家中卸车。县盐业局局长王文剑随及带领盐政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布控,同时积极与县公安部门联系,当场查获私盐11.2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周口市盐业局举报电话:
0394-8366895
13592208799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接上期)
第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省盐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盐资源。
第九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申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并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 生产食盐时,所用的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营养强化剂,加工多品种保健盐,必须经预试验后,报省卫生、医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
第十三条 盐产品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购销和使用。在全省销售的工业用盐,有包装物的,其包装物必须印制明显工业盐标志,并标明不得食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