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1年4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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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天说法

  借车的过错 

  

  案情:某甲于去年底将新买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含盗抢险),一个月前,某甲家人将车借给一朋友,当晚,该车被盗。保险公司以“借车不是某甲允许的,且某甲不愿意要求朋友赔偿”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首先,必须明确,盗抢险的保险标的是车主因盗抢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至于车辆被盗抢时是否由被保险人亲自驾驶并不是理赔的必要条件。某甲也从没有否定车辆的出借行为违反自己的意愿,某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本身就是对出借行为的追认。某甲和保险公司显然对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允许”这一行为出现了理解上的争议,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的这个拒赔理由是不成立的。其次,某甲对朋友赔偿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保险公司追偿权。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才享有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导致本案轿车受损害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而不是朋友的借用行为。某甲与朋友之间的借用关系所生之权利并不必然产生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后果。所以,保险公司在向某甲赔付后无权向朋友追偿,当然更不能以某甲放弃向朋友求偿而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只享有向盗车人追偿的权利。

  本期解答律师: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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