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何时开始施行?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纳税人如何确定?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怎样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答: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有哪些产业优惠政策?
答: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七、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八、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
九、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