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和王某分别是某小学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11岁。今年五月,二人在课间嬉闹追逐时因楼梯有水渍而滑倒摔伤。经了解发现,楼梯上的水渍是卫生间水管漏水造成的。李、王二人的父母遂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认为是二人未考虑现场危险,自己不小心摔伤的,与学校无关。请问: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监护人只有在证明学校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学校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学校的这种过错责任原则究竟是一般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尚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即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学校不承担责任。但是,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到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具体本案,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9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摔伤的结果应当由学校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王某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摔伤的结果应当由王某证明学校未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学校确实负有因未及时维修清洁公共设施并造成损失的过错,也并不免除李、王两个小朋友的过错,在他们两个的过错范围内免除学校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答律师:苏华伟 周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