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1年9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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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作亲子鉴定将败诉

  案情:2009年,种某与丈夫刘某结婚,一年后生有一女。今年5月,刘某突然向法院提出女儿非其亲生,并请求离婚,且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法院受理后,种某申请做亲子鉴定,刘某拒绝配合法医提取血液样本,请问,刘某这样做有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这个案件涉及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不履行举证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虽然也有类似在鉴定中举证责任的规定,虽然也确立了“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则,但该规定远没有今年8月作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明确:“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样规定,不仅弥补了原来司法解释未详尽之处,而且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操作意义。此类规定均用“推定”的方法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某些不利行为设定了对其不利的后果,使公平正义触手可及。具体本案,刘某既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又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其主张必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答律师:苏华伟 理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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