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宇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辞去周口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周口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昌宇同志辞去周口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周口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