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凤霞)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违纪党员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推进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日前,市直机关工委纪工委制定出台《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强化违纪案件审理,保障党员合法权利。
《暂行办法》提出,凡属市直机关(含党组织关系在市委市直工委的省驻周单位)科级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以及市直纪工委立案调查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必须报送(移送)市直纪工委案件审理人员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和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案件审理工作实行审批制度;审理人员需要回避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行回避;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情况;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要坚持专人审理和集体审定的制度。
《暂行办法》实行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跟踪回访制度。每年要把回访教育列入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或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方式进行回访教育。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审理工作调查研究,写出专题调研报告,准确掌握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做好市直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