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2013年3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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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条例及政策》解读

  一、殡葬改革的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二、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三、火葬区是如何划分的?我市是火葬区吗?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周口市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划定并由市民政局报民政部备案的火葬区。

  四、火化后骨灰存放在哪里?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五、个人能否在耕地里建造坟墓?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所以,不允许个人在耕地里建造坟墓。

  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程序?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七、个人能否自建殡葬设施?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八、农村的公益性公墓收费吗?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周口市殡仪馆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2〕84号)的文件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死亡后免费提供骨灰(遗骨)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坚持公益性,突出社会效益,不得承包、转让或买卖,不得对本辖区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九、国务院令第628号取消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后,民政部门对个别亡故人员不火化、偷埋乱葬、建造坟墓的现象如何处理?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政部门将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我市惠民殡葬的政策都有哪些?

  根据《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周发〔2012〕1号)文件精神,落实惠民政策,维护群众权益。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殡葬惠民政策,遗体接送、火化费用每具600元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计划在2013年免费为农村亡故人员提供骨灰盒、墓位、骨灰存放处,免费提供看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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