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起简单清白无任何牵连的借款案,在鹿邑法院、周口中院审理了十年,执行七年,传票下了十几次,至今我分文没有得到。”近日,鹿邑县刘景安向本报记者反映说。
刘景安告诉记者,多年前,鹿邑县贾滩乡任堂行政村任某办了一个肉联厂,任某是该厂法人代表。1999年,肉联厂由于资金不足,任某以个人名义向他借款14万余元,并打了欠条。此后,任某还了他6万元,却对剩余的借款再也不提。刘景安多次催要,任某仍不愿还,2001年,刘景安向鹿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1999年至2010年的十年间,刘景安往返奔波在周口中级法院和鹿邑县法院之间,法院传票接到了10余张,几经上诉、重审,案件终于在2010年9月尘埃落定,鹿邑县法院判定任某返还他向刘景安的全部借款。
就在2004年,周口中院判决任某返还向刘景安的部分借款后,刘景安向鹿邑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提供了对方财产,交纳了执行费,并向周口中院提出再审申请。从刘景安提出执行申请至2010年,鹿邑法院以“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无法执行”等为由,终止了刘景安的执行申请。2010年,鹿邑法院判决任某返还刘景安的全部借款后,鹿邑县法院让刘景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记者电话联系了鹿邑县法院执行法官。该院执行法官在电话中解释说,当时刘景安申请执行时,任某是周口市人大代表,县法院无法对任某采取强制措施,后来任某身患疾病,并且已经没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
刘景安的律师对记者说,刘景安第一次向法院提出时,任某在县城拥有三处房产,另外有一座冷库以及机器设备。在以后的时间里,任某将三处房产转移到了亲属名下,变卖了冷库里的机器设备,致使今日任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本身就是一起人为错案,经过检察机关错案审查程序后得到纠正,可是鹿邑县法院多年来对案件没有执行终结,属于执行不力。
刘景安说,任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鹿邑县法院没有积极执行,使他至今没有得到一分财产,如今任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果是法院造成的,要追究法院和执行法官的责任,直到任某把借他的钱归还。
鹿邑县法院宣传科一位工作人员说,刘景安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也有一个情况说明。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未见到鹿邑法院的回音。
记者感言:
“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始终是政法系统秉承的理念。特别是法院系统肩负着公正审理的重任,是守护法律的最后屏障。法院对判决结果的执行,不但是对判决正确与否的肯定,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可以说没有法院对判决结果的最后执行,判决书就是一纸空文。然而,一桩普通的借款案在鹿邑县法院却反反复复审理了10年,在近7年的执行中,几万元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见分文,这种结果不禁让人扼腕长叹。且不说被执行人头戴“人大代表”这一光环,仅仅案件审理10年才有结果,执行7年还没音信就够人唏嘘一阵子了。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我们相信,公正为民的鹿邑县法院一定会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