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本报刊发《一次性收取三年物业费 电动车丢失不负责——这样的物业管理咋让人接受?》一文后,反映人张先生又给本报打来电话,称他反映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接到电话后,记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与当事人和物业公司的杨经理见了面。对于电动车在小区丢失的问题,当事双方最终表示将会进一步协商解决,可以达成一致。但对于一次性收取三年物业费的问题,杨经理表示,当时达成协议时,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文昌办事处指定的业主代表均在场,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如果张先生认为他解释的为什么“一次性收取三年物业费”的理由不合理,他将会配合把达成的会议纪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反馈给报社,并同时在小区大门口进行公示。
截止到9月12日下午4时,杨经理并没有按照约定把会议纪要反馈给本报。在记者的多次催促下,杨经理表示,公示会议纪要前,他得先征求其他两方当事人的意见,在他们不同意的情况下,他不方便公示纪要。至于何时才能征得其他两方当事人的同意,杨经理表示,他也不确定不了时间。
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相关负责人在回复中明确表示:根据《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物业收费最高预支一年,不得超过12个月”的条款规定,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都没有权利一次性收取三年物业管理费,虽然物业公司没有收取车主的停车费用,但不能成为小区电动车被盗物业不负责任的理由,物业仍应对小区的盗窃事件承担一定责任。
记者 李瑞才 实习生 谢瑶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