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潮
据报道,新华社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江苏省物价局近日对奔驰汽车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部分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奔驰公司表示,完全尊重、诚恳接受处罚,并将立即遵照执行。
垄断不只是表现为“一家独大”或达成价格同盟,即便在一个充分市场化行业里,同样会存在垄断行为。江苏省物价局调查发现,过去两年,奔驰公司曾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销售价格。为此,奔驰公司加大了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简单来说,就是奔驰公司通过变相强制的方式,对各级经销商销售奔驰汽车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禁止经销商擅自降价。
奔驰公司禁止经销商擅自降价,是为了避免他们打价格战,陷入恶性竞争,但此举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条的意思差不多,前者指要求经销商必须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后者指限定经销商出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达成垄断协议,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人们无法获得更便宜的商品,故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洋品牌汽车在国内售价一直远高于国外,受到国内消费者的诟病。个中原因虽然复杂,但纵向垄断显然“功不可没”。两年前茅台、五粮液领受巨额罚单,是我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第一个执法案例。这次奔驰被重罚,无疑给纵向垄断再次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