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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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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3]安民诉前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安康市西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志强,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院4号楼13号。

  被申请人贾玉玲,女,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院4号楼13号,系张志强之妻。

  被申请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6号1单元6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住址河南省太康县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称:201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张志强向马丽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土地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可撤销反担保函,约定由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债务做担保,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为该笔债务做反担保。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张志强未按期支付利息及担保费构成违约,出借人马丽要求担保人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向马丽偿还了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23530000.00元,另被申请人张志强2013年6月14日前还欠申请人借款利息及担保费4796700.00元未归还,现申请人以发现被申请人张志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个人帐户及公司帐户予以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抵押的不动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保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志强,贾玉玲,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的帐户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审判员   刘世娟

  审判员   李俊秀

  2013年11月20日

  书记员 陈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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