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周口市地方税务局5月8日转办文件精神,需核实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销售房屋、仓库、土地收入、支出及申报纳税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2015年5月8日依法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周开地税通[2015]6号),限你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前向我局提供以下资料:1.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从成立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所有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仓库转让合同(协议)、土地受让(转让)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从成立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所有转让房屋、仓库、土地收款凭据、银行转帐单及相关收入、成本、费用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重点提供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与吕帛霏2006年4月4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取的收款收据、银行转帐单及相关收入、成本、费用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成立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所有缴纳税款完税凭证及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重点提供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与吕帛霏2006年4月4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有缴纳税款完税凭证、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地点:周口市交通路东段老水泥厂东侧)提供以上所要求的资料。
特此公告
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