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群立:
你因在建安路南段建设的4号、5号楼房无证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周口市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周规罚决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你作出拆除违法建设的4号、5号楼房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其它送达方式对你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周口市规划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周口市规划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联系电话:8361683
周口市规划局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