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土﹝2015﹞35号
山西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催缴,你单位仍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缴纳出让金,经研究,决定解除你单位以下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1#:位于五一路中段西侧,出让面积7412.5平方米(11.1193亩),用途为商服、住宅,出让合同为周土让[2007]59号。按照周口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2011-48)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2012年10月23日周口市规划管理局与你单位签订了周土让[2007]59号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容积率由1.8调整为5.6。
2#:位于交通路北侧、中州大道东侧,出让面积10191.4平方米(15.2871亩),用途为商服、住宅,出让合同为豫(周)出让(2010年)第0089号。按照周口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2011-48)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2012年10月23日周口市规划管理局与你单位签订了豫(周)出让(2010年)第0089号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容积率由4.5调整为5.6。
同时废止《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山西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的批复》(周政土〔2012〕177号)。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