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文〔2015〕62号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川汇振兴方略”快速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是指在川汇区依法纳税,对其他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范围包括:房地产、建筑安装、广告传媒、商贸物流、交通运输、保险代理、咨询、中介服务、高新技术和创业产业园区、信息物流园区、微商微企综合体等。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三条 区发改委负责总部经济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总部经济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推荐、领导组审核、政府审批、动态评估。
第五条 申请总部经济认定的条件:
1.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在川汇区税务机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经济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区外企业不少于1家。
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当年度新增税源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区级地方留成不低于50万元,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用房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按征地、建房造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3.租用办公用房的,2年内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金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补助,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退还财政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1.自认定当年起,对其新增税源缴纳“三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年奖励,前3年每年奖励30%,后2年每年奖励新增部分的50%,不增加不奖励;
2.鼓励开发建设大型商业楼宇,对新建使用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建成投入使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改变用途、入驻企业达到70%以上的,以整栋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的企业年度新增税源缴纳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300万元的,给予楼宇开发经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区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全部免缴。
(四)个性化服务
在注册登记、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住房、用工、融资、纳税、入户、子女入学、劳模和先进评选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为企业及其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第七条 总部企业的引进单位,可享受以下奖励:
1.当年奖励所引进总部经济新增税源实际缴纳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
2.命名为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服务总部经济先进单位。
第八条 引进总部企业的个人,可享受以下奖励:
1.当年按照所引进企业新增税源实际缴纳税收区级地方留成200万元以下部分按1%予以奖励;新增税源税收区级地方留成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照2%予以奖励;新增税源税收区级地方留成5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3%予以奖励;
2.命名为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服务总部经济先进个人;
3.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川汇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奖励(个人所得税奖励除外)不得超过当年度实际缴纳区级地方税收留成总额。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必须是在认定后新增税源且依法纳税的,否则,不得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总部经济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追缴已享受的奖励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总部经济税收认定,由区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初审,经区财政、地税、国税三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