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豫发改价调【2015】578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6月1日以后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予以退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请有关缴费单位或个人携带基金收费票据到郸城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进行登记、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资金由财政收回。
特此公告
郸城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