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职工何海,于2015年11月27日向单位请假三天,期满至今未回单位上班,且多方与本人无法联系,限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回单位上班,否则,依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特此公告。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6年8月3日